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爲(for)認定查處管理辦法
第一(one)條 爲(for)規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中(middle)違法行爲(for)的(of)認定、查處和(and)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and)施工安全,有效遏制發包與承包活動中(middle)的(of)違法行爲(for),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and)建築工程主要(want)參與方的(of)合法權益,根據《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建築法》《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born)産管理條例》《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by)及《全國(country)人(people)大(big)法工委關于(At)對建築施工企業母公司承接工程後交由子公司實施是(yes)否屬于(At)轉包以(by)及行政處罰兩年追訴期認定法律适用(use)問題的(of)意見》(法工辦發〔2017〕223号),結合建築活動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yes)指房屋建築和(and)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and)與其配套的(of)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住房和(and)城鄉建設部對全國(country)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爲(for)的(of)認定查處工作(do)實施統一(one)監督管理。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住房和(and)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exist)其職責範圍内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爲(for)的(of)認定查處工作(do)。
本辦法所稱的(of)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爲(for)具體是(yes)指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挂靠等違法行爲(for)。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應嚴格依法簽訂合同,明确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嚴禁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and)挂靠,确保工程質量和(and)施工安全。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yes)指建設單位将工程發包給個(indivual)人(people)或不(No)具有相應資質的(of)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he)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of)行爲(for)。
第六條 存在(exist)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屬于(At)違法發包:
(一(one))建設單位将工程發包給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
(二)建設單位将工程發包給不(No)具有相應資質的(of)單位的(of);
(三)依法應當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發包的(of);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No)合理的(of)招标投标條件,限制、排斥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或者投标人(people)的(of);
(五)建設單位将一(one)個(indivual)單位工程的(of)施工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No)同的(of)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of)。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轉包,是(yes)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不(No)履行合同約定的(of)責任和(and)義務,将其承包的(of)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of)全部工程肢解後以(by)分包的(of)名義分别轉給其他(he)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施工的(of)行爲(for)。
第八條 存在(exist)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認定爲(for)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于(At)挂靠或者其他(he)違法行爲(for)的(of)除外:
(一(one))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of)全部工程轉給其他(he)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築工程後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people)資格的(of)子公司施工的(of)情形)或個(indivual)人(people)施工的(of);
(二)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of)全部工程肢解以(by)後,以(by)分包的(of)名義分别轉給其他(he)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施工的(of);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people)、技術負責人(people)、質量管理負責人(people)、安全管理負責人(people)等主要(want)管理人(people)員,或派駐的(of)項目負責人(people)、技術負責人(people)、質量管理負責人(people)、安全管理負責人(people)中(middle)一(one)人(people)及以(by)上(superior)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and)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of)項目負責人(people)未對該工程的(of)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No)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of);
(四)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of)主要(want)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of)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he)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No)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No)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of);
(五)專業作(do)業承包人(people)承包的(of)範圍是(yes)承包單位承包的(of)全部工程,專業作(do)業承包人(people)計取的(of)是(yes)除上(superior)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of)全部工程價款的(of);
(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do)、聯營、個(indivual)人(people)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将其承包的(of)全部工程轉給其他(he)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施工的(of);
(七)專業工程的(of)發包單位不(No)是(yes)該工程的(of)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of),但建設單位依約作(do)爲(for)發包單位的(of)除外;
(八)專業作(do)業的(of)發包單位不(No)是(yes)該工程承包單位的(of);
(九)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arrive)款項後又将款項轉撥給其他(he)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又不(No)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of)。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exist)聯合體分工協議中(middle)約定或者在(exist)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middle),聯合體一(one)方不(No)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of),并且向聯合體其他(he)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he)類似費用(use)的(of),視爲(for)聯合體一(one)方将承包的(of)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he)方。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挂靠,是(yes)指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以(by)其他(he)有資質的(of)施工單位的(of)名義承攬工程的(of)行爲(for)。
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标、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條 存在(exist)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屬于(At)挂靠:
(一(one))沒有資質的(of)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借用(use)其他(he)施工單位的(of)資質承攬工程的(of);
(二)有資質的(of)施工單位相互借用(use)資質承攬工程的(of),包括資質等級低的(of)借用(use)資質等級高的(of),資質等級高的(of)借用(use)資質等級低的(of),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use)的(of);
(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one)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of)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At)挂靠的(of)。
第十一(one)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yes)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he)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施工的(of)行爲(for)。
第十二條 存在(exist)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屬于(At)違法分包:
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of)工程分包給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将工程分包給不(No)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of);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将施工總承包合同範圍内工程主體結構的(of)施工分包給其他(he)單位的(of),鋼結構工程除外;
(四)專業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of)專業工程中(middle)非勞務作(do)業部分再分包的(of);
(五)專業作(do)業承包人(people)将其承包的(of)勞務再分包的(of);
(六)專業作(do)業承包人(people)除計取勞務作(do)業費用(use)外,還計取主要(want)建築材料款和(and)大(big)中(middle)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want)周轉材料費用(use)的(of)。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挂靠等違法行爲(for)的(of),均可向工程所在(exist)地(l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住房和(and)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arrive)舉報的(of)住房和(and)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and)處理,除無法告知舉報人(people)的(of)情況外,應當及時(hour)将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people)。
第十四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住房和(and)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如接到(arrive)人(people)民法院、檢察機關、仲裁機構、審計機關、紀檢監察等部門轉交或移送的(of)涉及本行政區域内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爲(for)的(of)建議或相關案件的(of)線索或證據,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and)處理,并把處理結果及時(hour)反饋給轉交或移送機構。
第十五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住房和(and)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發現的(of)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挂靠等違法行爲(for),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并依法予以(by)行政處罰。
(一(one))對建設單位存在(exist)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of)違法發包情形的(of)處罰:
1.依據本辦法第六條(一(one))、(二)項規定認定的(of),依據《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2.依據本辦法第六條(三)項規定認定的(of),依據《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條、《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3.依據本辦法第六條(四)項規定認定的(of),依據《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one)條、《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4.依據本辦法第六條(五)項規定認定的(of),依據《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5.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拒不(No)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No)到(arrive)要(want)求的(of),視爲(for)沒有依法确定施工企業,将其違法行爲(for)記入誠信檔案,實行聯合懲戒。對全部或部分使用(use)國(country)有資金的(of)項目,同時(hour)将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of)行爲(for)告知其上(superior)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相應的(of)行政處分。
(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爲(for)的(of)施工單位,依據《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建築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認定有挂靠行爲(for)的(of)施工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依據《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條、《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和(and)《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認定有轉讓、出(out)借資質證書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允許他(he)人(people)以(by)本單位的(of)名義承攬工程的(of)施工單位,依據《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one)條規定進行處罰。
(五)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of),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條、《中(middle)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進行處罰。
(六)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挂靠、轉讓出(out)借資質證書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允許他(he)人(people)以(by)本單位的(of)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爲(for)的(of)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标活動、承攬新的(of)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yes)否滿足資質标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No)到(arrive)資質标準要(want)求的(of)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No)到(arrive)要(want)求的(of),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
對2年内發生(born)2次及以(by)上(superior)轉包、違法分包、挂靠、轉讓出(out)借資質證書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允許他(he)人(people)以(by)本單位的(of)名義承攬工程的(of)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七)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挂靠等違法行爲(for)導緻發生(born)質量安全事故的(of),應當依法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對于(At)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挂靠等違法行爲(for)的(of)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應當按照法工辦發〔2017〕223号文件的(of)規定,從存在(exist)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挂靠的(of)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終止履行合同的(of),自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住房和(and)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将查處的(of)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挂靠等違法行爲(for)和(and)處罰結果記入相關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信用(use)檔案,同時(hour)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superior)報至住房和(and)城鄉建設部,在(exist)全國(country)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公示。
第十八條 房屋建築和(and)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by)外的(of)專業工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省級人(people)民政府住房和(and)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land)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middle)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設單位發包的(of)工程的(of)單位;專業分包單位是(yes)指承接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專業工程的(of)單位;承包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and)專業分包單位。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and)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one)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of)《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爲(for)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号)同時(hour)廢止。